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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颠倒黑白

据《锁阳法制报》报道,本市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祸致死亡案,因为案件复杂,审理难度很大,判决后的争议更大。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现将有关况报道如下:

一、案摘要

20xx年3月619时40分左右,林某某(男,40岁,省城河)驾驶宝马越野车沿本市西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坡路时,与步行在公路上的白某某(男,57岁)相撞。

林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白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林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况下将白某某拖至公路中间,然后驾车逃逸。

稍后,海龙长途运输公司载重车司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为海龙公司员工,已经另案处理)驾驶载重汽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白某某身上碾压,致使白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白某某被林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等驾驶的载重汽车碾压所致。

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通事故中,林某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通事故中,王某某等负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白某某在两次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肇事王某某等在从事长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通安全法,造成一死亡的重大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通肇事罪是没有争议的。

但因被害白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两次车的连续碰撞、辗压造成,有别于一般的通肇事案件,对本案另一肇事林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林某某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通事故中,犯罪嫌疑林某某虽具有违反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根据法医鉴定,被害白某某被其所驾驶的宝马越野车撞倒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确定其伤势轻重。

而被害的伤势轻重程度是通肇事案定的一个主要依据,若白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后伤势确定为重伤,则林某某的行为构成通肇事罪,若白某某当时伤势仅为轻伤,则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通肇事罪。

在此况下,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得出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通肇事罪的结论。在第二次通事故中,虽然造成一死亡,但林某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也不能构成通肇事罪。

由于被害白某某的死亡是因为王某某等驾驶的载重汽车第二次撞击碾压所致,所以林某某对被害白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被害白某某的死亡同林某某违反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害的死亡不是林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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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林某某对被害的死亡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故林某某对被害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能客观归罪。

第二种意见:林某某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在本案中,林某某实际上在主观方面有两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即其驾车撞伤白某某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即林某某作为在本地工作的,应该知道肇事地点位于当地通要道,

来往车辆频繁,也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左右,在雪大路滑夜晚能见度低、不断有车辆经过的况下,应该有义务预见到被害被其车辆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压。

但林某某却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任由被害倒卧在机动车主道上并被大雪埋没。此时,不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

其主观罪过均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林某某的不作为,使被害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等驾驶的载重汽车的第二次碰撞、辗压,最终导致了被害死亡后果的确定发生。

因此,犯罪嫌疑林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三、案件评析

本报征询了几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林某某驾驶宝马越野车将被害白某某撞倒在地后,根据我国《道路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立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行应当予以协助”。

这就意味着林某某对被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自然包含着一种预见义务,即如果不及时对被害实施救助,被害可能会由于伤严重或者被过往车辆二次撞击、碾压而导致死亡。

但林某某作为一个意识健全的成年、一个具有生活常识的本地工作者,在应当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驾车逃逸,在逃避其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也对其预见义务采取了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

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正是由于这种过失,导致被害在天色已晚、风雪很大,车流较多的况下被遗弃在主公路机动车行车道上,

最终被王某某等驾驶的载重汽车二次碾压致死,因此被害白某某的死亡与林某某的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林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了白某某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死亡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案件的客观报道。可惜的是,郊区法院在最后判决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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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第一种意见,判了林某某三年徒刑且缓刑三年。这样,已经被拘留了几十天的林某某经过法院审理却获得了自由。

判决之后,被害白某某亲属蒲英子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请求上诉。据悉,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各位读者,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呢?你觉得郊区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不合理,上级法院接到被害的上诉,又应该怎么处理呢?欢迎大家参与此案的讨论。本报将对此案的审理及讨论过程进行跟踪报道。

妈的,这简直不像话!车向前看了这篇新闻报道,禁不住骂出声来。上面说的第一种意见,肯定是林俊青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第二种意见,分明是法律援助中心为蒲英子公公的辩护意见。但是,法院的评审官,却不知道为了什么,竟然会采取了林俊青辩护律师的狡辩意见,

把法律援助中心那些正义的呼声给埋没了。这成了什么了?林俊青仗着自己有几个臭钱,就可以花钱买命么?

“向前,怎么了?遇到什么气的事儿了?”这时候,爸爸端了保温杯,溜溜达达走进了书房。

“哦,爸,你看这郊区法院,判案子也太公平了!”说着,车向前把灵芝传来的新闻报道资料调出来,放大字体,让爸爸观看。

“这不就是你举报的那个案子么?”爸爸戴上老花镜,认真的看了那篇新闻报道,不由地担心起来,“向前,这姓林的本来是让公安局给拘留了的,这一判决,倒是被放出来,获得自由了。法院这么放虎归山,他出来后,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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