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锁阳法制报》报道,本市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祸致死亡案,因为案件复杂,审理难度很大,判决后的争议更大。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现将有关
况报道如下:
一、案摘要
20xx年3月619时40分左右,林某某(男,40岁,省城河
区
)驾驶宝马越野车沿本市西出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坡路时,与步行在公路上的白某某(男,57岁)相撞。
林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白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林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况下将白某某拖至公路中间,然后驾车逃逸。
稍后,海龙长途运输公司载重车司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为海龙公司员工,已经另案处理)驾驶载重汽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白某某身上碾压,致使白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白某某被林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碾压所致。
经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
通事故中,林某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
通事故中,王某某等
负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
白某某在两次
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肇事王某某等
在从事长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
通安全法,造成一
死亡的重大
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
通肇事罪是没有争议的。
但因被害白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两次车的连续碰撞、辗压造成,有别于一般的
通肇事案件,对本案另一肇事
林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林某某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通事故中,犯罪嫌疑
林某某虽具有违反
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根据法医鉴定,被害白某某被其所驾驶的宝马越野车撞倒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确定其伤势轻重。
而被害的伤势轻重程度是
通肇事案定
的一个主要依据,若白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后伤势确定为重伤,则林某某的行为构成
通肇事罪,若白某某当时伤势仅为轻伤,则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
通肇事罪。
在此况下,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得出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
通肇事罪的结论。在第二次
通事故中,虽然造成一
死亡,但林某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也不能构成
通肇事罪。
由于被害白某某的死亡是因为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第二次撞击碾压所致,所以林某某对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同林某某违反
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害的死亡不是林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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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林某某对被害的死亡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故林某某对被害
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能客观归罪。
第二种意见:林某某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在本案中,林某某实际上在主观方面有两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即其驾车撞伤白某某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即林某某作为在本地工作的
,应该知道肇事地点位于当地
通要道,
来往车辆频繁,也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左右,在雪大路滑夜晚能见度低、不断有车辆经过的况下,应该有义务预见到被害
被其车辆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压。
但林某某却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任由被害倒卧在机动车主
道上并被大雪埋没。此时,不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
其主观罪过均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林某某的不作为,使被害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的第二次碰撞、辗压,最终导致了被害
死亡后果的确定发生。
因此,犯罪嫌疑林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
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
死亡罪。
三、案件评析
本报征询了几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林某某驾驶宝马越野车将被害白某某撞倒在地后,根据我国《道路
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通事故,车辆驾驶
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身伤亡的,车辆驾驶
应当立即抢救受伤
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
、过往车辆驾驶
、过往行
应当予以协助”。
这就意味着林某某对被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自然包含着一种预见义务,即如果不及时对被害
实施救助,被害
可能会由于伤
严重或者被过往车辆二次撞击、碾压而导致死亡。
但林某某作为一个意识健全的成年、一个具有生活常识的本地工作者,在应当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驾车逃逸,在逃避其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也对其预见义务采取了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
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正是由于这种过失,导致被害在天色已晚、风雪很大,车流较多的
况下被遗弃在主
公路机动车行车道上,
最终被王某某等驾驶的载重汽车二次碾压致死,因此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与林某某的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林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了白某某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
死亡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案件的客观报道。可惜的是,郊区法院在最后判决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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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第一种意见,判了林某某三年徒刑且缓刑三年。这样,已经被拘留了几十天的林某某经过法院审理却获得了自由。
判决之后,被害白某某亲属蒲英子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请求上诉。据悉,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各位读者,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呢?你觉得郊区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不合理,上级法院接到被害的上诉,又应该怎么处理呢?欢迎大家参与此案的讨论。本报将对此案的审理及讨论过程进行跟踪报道。
妈的,这简直不像话!车向前看了这篇新闻报道,禁不住骂出声来。上面说的第一种意见,肯定是林俊青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第二种意见,分明是法律援助中心为蒲英子公公的辩护意见。但是,法院的评审官,却不知道为了什么,竟然会采取了林俊青辩护律师的狡辩意见,
把法律援助中心那些正义的呼声给埋没了。这成了什么了?林俊青仗着自己有几个臭钱,就可以花钱买命么?
“向前,怎么了?遇到什么气的事儿了?”这时候,爸爸端了保温杯,溜溜达达走进了书房。
“哦,爸,你看这郊区法院,判案子也太公平了!”说着,车向前把灵芝传来的新闻报道资料调出来,放大字体,让爸爸观看。
“这不就是你举报的那个案子么?”爸爸戴上老花镜,认真的看了那篇新闻报道,不由地担心起来,“向前,这姓林的本来是让公安局给拘留了的,这一判决,倒是被放出来,获得自由了。法院这么放虎归山,他出来后,会不会